神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揚保代)、神揚保代所代理之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達產險),為保險業務之合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向 台端告知。安達產險之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請至該公司官網查詢。神揚保代之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如下,敬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
  (二)保險代理。
  (三)行銷。
  (四)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五)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但不限於載於各項聲請文件之客戶、其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而為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神揚保代、業務委外機構、其他與神揚保代合作推廣之對象。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或客服專線通知本公司。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本人同意於保險業務範圍內,神揚保代及神腦國際可就本人之個人資料進行交互運用,包含但不限於帳務處理、行銷推廣、客戶管理等。

本人同意成為神腦國際之會員,神腦國際得於行銷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得為提供會員優惠權益、行銷活動與最新商品訊息等相關行銷目的使用。
【註】 1.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notice.senyoung.com.tw),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0800-813588免付費客服專線。
2.本告知事項內容若有更動,係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



                                                                               修訂日期:2017/12/25



  CHUBB

財產保險投保人須知

玆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本分公司)敬告要(被)保險人(下稱貴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投保時,業務員會告知您授權範圍及提供審閱保險單條款。 為明瞭投保的內容,貴客戶請務必要求業務員出示相關文件並詳細告知,以確保本身的權益。此外,本分公司亦於官網(https://www.chubb.com/tw-zh/)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ns-info.ib.gov.tw/customer/announceinfo.aspx)揭露本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如業務員未主動提供本保險商品保單條款或 貴客戶未能取得本保險商品保單條款時,請務必要求業務員提供或聯繫本分公司。
二、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相關事項,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時,本分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保險契約係最大誠信契約,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不得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若因此以致減少本分公司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時,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本分公司有解除契約之權,同時可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無須返還已繳交之保險費。
三、 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此外,在保險單條款中會有詳細的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消費者請務必審閱清楚。
四、 貴客戶對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及終止方式:
  (一)權利行使:
1. 被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時,貴客戶或受益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保險契約之約定與程序通知本分公司。
2.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貴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分公司,辦理變更、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但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分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五、 本分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本分公司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規定承保並收取保險費;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依承保責任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六、 貴客戶於繳交保險費外,無須另繳交其他費用或違約金。
七、 本分公司保險商品皆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並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八、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本分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608989)、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九、 本分公司依美國、聯合國、歐盟及中華民國等經濟制裁相關法令規定,就涉及古巴、伊朗、北韓、蘇丹、敘利亞、克里米亞共和國、委內瑞拉、烏克蘭頓內茨克人民共和國 (DNR) 地區、烏克蘭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 (LNR) 地區或其他制裁國家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分公司不予承保及理賠。
十、 本專案之承保範圍包含⸢承保行動裝置於保險期間內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整機滅失,本分公司以置換方式進行理賠⸥。請留意:被保險人將承保行動裝置置放於視線所不能及且未予上鎖之處所或車輛所致之竊盜行為,為保單不保事項,但能證明該處所或車輛遭破壞侵入者,不在此限。



                                                                               2023.11.2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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